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中文简称为:宝鸡市青企协;英译名为:Baoji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BYEA.
第二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是全市性的青年企业家的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陕西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宝鸡市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
共青团联系全市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着眼全市经济建设大局,积极为青年企业家学习成长和事业发展服务,引导青年企业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全面构建丝路新枢纽、打造关天副中心,奋力追赶超越加快四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接受团市委的业务指导、宝鸡市民政局的监督和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办公地址设在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50号楼160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开展培训、研讨、交流、联谊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
2、沟通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和资金等服务;
3、举办或参与各类经济贸洽会,展示会员企业实力和形象,促进青年企业家进行经济合作;
4、组织全市青年企业家与国内外有关社团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合作交流;
5、发现、培养、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促进青年企业家队伍成长;
6、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7、参与配合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青企协开展的有关工作,指导各县区青年企业家协会开展工作;
8、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增强协会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断提高协会工作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协会事业做出贡献;
2、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3、年龄不超过55周岁;
4、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发挥重要决策作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青年企业家;
5、凡承认章程的各县区和各行业的青年企业家协会,均可申请入会,作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
2、所在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3、同级青企协核准;
4、市青企协秘书处审查上报;
5、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批准;
6、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学习、培训、展览、考察、咨询服务及新闻宣传等活动;
5、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3、维护协会的社会声誉;
4、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经常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3、修改章程;
4、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理事会;
第十五条 全体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指导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
2、贯彻执行全体会员大会确定的决议;
3、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审议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备;
5、其他需要理事会确定的重要事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一届。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可有不超过1/3的副会长连任,但均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2、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3、视野开阔,思想具有前瞻性,有较强的领导、决策和组织能力,能带领协会不断发展前行;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充足时间参与协会管理工作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宝鸡市青企协会长领导协会全面工作,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形成会议决议;
2、代表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参加与协会发展相关的社会、经济活动。
第二十四条 理事、副会长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在担任本职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按时缴纳会费的,劝其辞去担任的职务;理事经常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副会长一年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又事先未给会长或秘书处请假的,免去其担任的职务。对理事、副会长不履行职权的处理,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实施工作计划;
3、与会员进行联系,为会员提供具体服务;
4、依照协会章程规定对拟入会会员进行考察和审核,并提交理事会决定;
5、负责市青企协年检工作。
第五章 会 徽
第二十六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会徽由蔚蓝色的大海、绿色的和平鸽和冉冉升起的太阳组成。绿色代表青年,和平鸽代表青年企业家的使命,意喻着青年企业家犹如八九点钟冉冉升起的太阳,在蔚蓝色的商海中搏击奋进,为社会创造财富,使社会和谐安宁。
第二十七条 会徽的使用范围:市青企协开会会场、办公地点和其他开展活动的地方均可以悬挂;个人会员可以佩带;会员证、会员名片、有关重要宣传物品等可以加印。
第二十八条 会徽由市青企协秘书处负责制作,任何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决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中:会员1000元/年,理事5000元/年,副会长10000元/年,会长200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后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终止动议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宝鸡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9年12月29日